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21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新竹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94年10月28日上午10時15分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94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