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交訴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訴字第47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法院為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被告甲○○因肇事遺棄等案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嗣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以通常審判程序審理,爰依上揭規定撤銷本院於上述日期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廖立頓
法官黃怡瑜法官廖健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