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81號

原告 陳少博 (即 陳盤安 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陸正義 律師

原告 陳少孜 (即陳盤安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趙建和 律師

趙連泰 律師

被告 林麗英

陳莉亞

兼法定代理

陳筱茜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贈與行為無效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三項關於「…被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陳筱茜、林麗英連帶…」。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四項關於「…被告…被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陳筱茜、林麗英…被告陳筱茜、林麗英…」。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主文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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