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10年度旗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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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旗補字第8號
聲 請 人 孫湘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勝賢 間請求土地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0年9月14日出資新臺幣(
下同)8萬元,與他人共同以12萬元之價格,購買高雄市○
○區○○○段○○○○○○○號、面積102.8平方公尺土地(○
○○區○○段○○○○號路口通道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相
對人之應有部分為12分之8。相對人於103年6月13日將其
應有部分贈與聲請人,爰依贈與契約約定聲請調解,以利聲
請人向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旗山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
記等語。
三、經查,系爭土地所有權人為案外人 張陳梅玉 、 張榮宏 ,有土
地建物查詢資料可稽(本院卷第51頁),相對人既非系爭土
地之所有權人或共有人,自無從同意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
登記予聲請人。況聲請人已另行起訴請求張陳梅玉等將系爭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聲請人,經本院以109年度旗簡字第
160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受理,並於109年11月26日
判決駁回聲請人之請求,聲請人已提起上訴,亦有前揭判決
可查(本院卷第53至55頁)。是以,可認為本件有不能調解
之情,揆諸首揭說明,應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書記官潘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