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小字第60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中小字第608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配售電事業部臺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高玉邦
訴訟代理人  陳智輝
被   告  楊淑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費事件,經於民國105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753元,及自民國105年4月2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25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書記官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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