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埔小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仁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萬壹仟肆
佰玖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張家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連歆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