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4年度壢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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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壢補字第四號
原 告 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一、原告因與被告乙○○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其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零壹佰柒拾玖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壹仟玖佰玖拾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
尚應補繳玖佰玖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各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勇松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
書記官 沈艷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