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4年度壢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壢補字第四號
  原   告 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一、原告因與被告乙○○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其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零壹佰柒拾玖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壹仟玖佰玖拾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
   尚應補繳玖佰玖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各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勇松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
                   書記官 沈艷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四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