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4年度壢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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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壢補字第三號
  原   告 乙○○○住桃園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萬玖仟肆佰伍拾柒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貳仟貳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仟
   貳佰壹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乃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阮承皓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四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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