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3年度南小字第178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一七八九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楊逸麒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一七八九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
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四分在第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李杭倫
      法院書記官 鄭佩玉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零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十
二月十三日止,每月各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壹佰伍拾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鄭佩玉
法官李杭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
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鄭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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