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國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南國簡字第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台南監理站
  法定代理人  張清森
右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裁定命原
告五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乙紙在
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幸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四   日
法院書記官李培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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