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4年度壢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壢補字第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一、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代償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伍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
  柒佰柒拾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於起訴前應經法
  院行調解程序規定之適用,爰依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準用同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
  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勇松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書記官 沈艷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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