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簡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南簡補字第四號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事展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陸萬柒仟貳佰叁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柒佰柒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四 日
法院書記官 李培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