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簡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南簡補字第四號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事展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陸萬柒仟貳佰叁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柒佰柒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四   日
                 法院書記官 李培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