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訴字第2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訴字第2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二一四О號
上訴人即被告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丁中原
蔡正廷 蔡英雌 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李慶豐 右上訴人因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增男
法官洪昌宏法官周煙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麗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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