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易字第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易字第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七二九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判決,提出上訴,已于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四十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許文章法官吳謀焰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
書記官黃瑞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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