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七二○號
上訴人辛○○追加原告壬○○
己○○楊純戊○○癸○○寅○○庚○○被上訴人子○○
丑○○丁○○甲○○追加被告丙○
乙○ 李傳枝 訴訟代理人 李重潔
黃佩勳 追加被告 廖國隆
廖國濱 廖國年 廖國政 廖祐賢 廖月鳳 廖月娥 陳月桂廖培芬 陳昭芬 廖玉清 廖孟修 陳嘉修 右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陳昆煇法官李錦美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
書記官明祖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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