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補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315號
原   告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訴訟代理人 張順榮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陶鼎銘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左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90,277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2,700元。
 ㈡交付異議狀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