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東交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東交簡附民字第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東交簡字第五一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認為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東交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東交簡附民字第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東交簡字第五一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認為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