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八號
再審原告甲○○再審被告屏東縣滿州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李清平 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原告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應徵裁判新臺幣肆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壹拾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松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提出抗告。
~B法院書記官謝天祥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