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6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準強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八О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輔佐人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張宏惠 右列被告因準強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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