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度交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交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二號
原告丙○○
乙○○○丁○○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交簡字第七號(原案號: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九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認為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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