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71號原告乙○○被告甲○○越南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民事庭法官陳弘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書記官陳俊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