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東簡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東簡字第112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4月1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出生年月日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出生年月日「民國00年0月00日生」,顯係誤寫,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表
1份附卷可憑,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詹慶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昭穎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