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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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13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五四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年度執字第一三五九號、九十四年度執聲字第二一七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五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緩刑五年,於九十年一月二十七日判決確定在案。惟受刑人甲○○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止,復犯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於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七九六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於九十四年八月一日確定在案,該受刑人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撤銷上述緩刑之宣告。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巫淑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麗中華民國9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