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繼字第1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繼字第1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繼字第1677號聲明人即繼承人己○○
辛○○丙○○
號甲○○
三庚○○戊○○○丁○○○壬○○上列聲明人與被繼承人乙○○間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五日施行之非訟事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本件應徵收之裁判費為新台幣(下同)一千元,聲明人僅繳納一百三十五元,應再繳納八百六十五元。
二、第一順位繼承人之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函。中華民國94年9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9月1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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