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1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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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108號原告鋼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永 在被告詠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季青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向被告訂購TF-200KW高週波爐一套,就該爭議之法律關係所訂定協議書第四條約定,雙方合意以高雄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此有協議書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前因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冰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9月19日
書記官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