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繼字第1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繼字第1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繼字第1688號聲明人即繼承人甲○○
戊○○丙○己○○丁○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含第四順位繼承人(包括內、外祖父母)之完整繼承系統表,以上繼承人無論生存與否,均應載明。
二、被繼承人乙○及其父母 許真許陳 皆之除戶戶籍謄本各乙份。
三、聲明人等之印鑑證明各乙份。
四、第一順位繼承人(含子輩及孫輩以下)已拋棄繼承之准予備查函。
五、書面通知因聲明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證明文件,或檢附切結書。
中華民國94年9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1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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