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51號上訴人 張秀菊
邱莉姍 原名 邱如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文奇 等間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55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張秀菊、邱莉姍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台幣(下同)500,000元、500,00
0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書記官黃瓊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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