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審附民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鄭平寶 被告 葉喬飛
官大洋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0年度審易第550號竊盜案件(起訴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471號、第304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雖非刑事訴訟之被告,惟如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仍屬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告。
二、查被告官大洋(由檢察官另行通緝)與刑事被告葉喬飛及古沐澄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部分經本院判處被告葉喬飛、古沐澄有罪。又被告官大洋、葉喬飛及古沐澄既為竊盜罪之共同正犯,則被告官大洋、葉喬飛及古沐澄有處於民事共同侵權行為被告關係之嫌,依法得為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告。其中原告對被告古沐澄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業於100年8月1日與被告古沐澄當庭達成和解,有本院和解筆錄1份在卷可稽,並當庭撤回對被告古沐澄提起之訴訟;其餘被告部分,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楊惠芬
法官劉兆菊法官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書記官劉依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