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 胡嘉芬 相對人 曾隆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0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聲請人未陳明利息起算日,經本院民國100年7月21日通知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己於民國100年7月25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致本院無從審查,該利息請求部分顯難認為合法,所請應予駁回。本件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100年度司票字第198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台幣)│││││├──┼───────┼─────────┼───────┼───────┼───────┼───────┤│001│99年10月19日│100,000元│100年4月22日│無│TH0000000││├──┼───────┼─────────┼───────┼───────┼───────┼───────┤│002│99年10月19日│100,000元│100年3月22日│無│TH0000000││├──┼───────┼─────────┼───────┼───────┼───────┼───────┤│003│99年10月19日│100,000元│99年10月22日│無│TH0000000││├──┼───────┼─────────┼───────┼───────┼───────┼───────┤│004│99年10月19日│850,000元│未載│無│TH0000000││├──┼───────┼─────────┼───────┼───────┼───────┼───────┤│005│99年10月19日│100,000元│99年11月22日│無│TH0000000││├──┼───────┼─────────┼───────┼───────┼───────┼───────┤│006│99年10月19日│100,000元│99年12月22日│無│TH0000000││├──┼───────┼─────────┼───────┼───────┼───────┼───────┤│007│99年10月19日│100,000元│未載│無│TH0000000│到期日改寫未於││││││││改寫處簽名,視││││││││為無記載。│├──┼───────┼─────────┼───────┼───────┼───────┼───────┤│008│99年10月19日│100,000元│100年1月22日│無│TH0000000││├──┼───────┼─────────┼───────┼───────┼───────┼───────┤│009│99年10月19日│50,000元│100年6月22日│無│TH0000000││├──┼───────┼─────────┼───────┼───────┼───────┼───────┤│010│99年10月19日│100,000元│100年5月22日│無│TH0000000││└──┴───────┴─────────┴───────┴───────┴───────┴───────┘※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另行聲請。
四、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