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 林逸州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洪景松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更正附表。(附表所載票據號碼與本票不符)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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