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3號原告 葉秦妤 原告 葉冠廷 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葉少儀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 律師複代理人 卓妙蓉 被告 李采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書記官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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