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415號聲請人 張凱銘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喬豐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所陳報之債務人公司變更登記表記載,喬豐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職務已於民國100年5月3日當然解任,請陳報債務人公司現在之法定代理人到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