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遺產分割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94號上訴人 羅蔡鳳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汪泰山 、 汪國華 、 汪惠珠 等人間請求遺產分割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0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563,9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家事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書記官駱大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