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原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原簡附民字第1號原告 侯孝承 (更名前之姓名為 侯志勳 )被告 劉冠賢
賴鴻岷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原簡字第4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羽玄
法官翁毓潔法官李佳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書記官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