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金訴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金訴字第4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建誠選任辯護人陳世錚律師被告黃文焱選任辯護人 商桓朧 律師被告 李深淵 選任辯護人 黃雅琪 律師
林合民 律師被告 陳西元 扶助律師 吳宜臻 律師上列被告因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106年度偵字第8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本案被告賴建誠、黃文焱、李深淵、陳西元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惟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江俊彥
法官紀凱峰法官李鴻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品潔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