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5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53號聲請人博揚儀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立峯 代理人 林仙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5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書記官范國豪┌────────────────────────────────────────────────────────┐│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5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西│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西│107年8月24日│42,000元│AZ0000000││││門分行│門分行│││││├──┼─────────┼─────────┼───────────┼─────────┼────────┼──┤│002│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西│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西│107年8月24日│98,000元│AZ0000000││││門分行│門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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