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四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即三田實業社)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新台幣壹拾肆萬参仟貳佰貳拾肆元及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拾分之陸,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新台幣(以下同)貳拾參萬伍仟貳佰肆拾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
(一)被告於中華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七月廿二日下午四時許,邀請原告幫忙搭建
貨車遮雨帆布,工作中因被告操作堆高機疏忽,致原告由堆高機上跌落地面,
造成原告左大腿骨折,並成輕度殘障,因被告僅給付新臺幣(下同)三萬二千
元予原告後,即不再賠償原告損害,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
(二)原告受傷後,共支付醫藥費五萬五千二百四十元。
(三)原告原在保全公司工作,每月收入二萬八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