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沙秩易字第六號
聲請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台中港務警察所
被處罰人 甲○○
右被處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沙秩字第一二○號裁定裁
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易處拘留伍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裁處罰鍰新
台幣(下同)九千元確定,惟被處罰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裁定書、送達證書、執行
通知單等件為證。
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罰鍰新台幣九千元,超過四千
五百元以該罰鍰總額與五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欠繳之罰鍰部分,應易以拘留五日
。又本院八十九年度沙秩字第一二○號裁定係於九十年一月十六日送達被處罰人
,嗣經警於九十年二月十九日送達執行通知單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