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0年度鳳簡字第89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八九號
  公 訴 人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五七九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警、偵訊時之自白⑵被害人及證人於警訊中之證言⑶
支票、退票理由單、掛失止付票據提示人資料查報表、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遺
失票據申報書各一份,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
  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