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7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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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66號
原告 許瑋騰
上列原告對被告 李群淯 等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9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世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其餘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書記官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