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小字第495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4957號
上 訴 人  林俊佑
訴訟代理人  林俊融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朱致義 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一一○年三月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萬貳仟陸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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