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營補字第8號
原告 柯志憲
被告佳皇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正欣
訴訟代理人 謝馷珝
許照生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1,971元【計算式:原告請求通行被告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民國109年之公告土地現值即每平方公尺12,544元×原告主張通行方案之通行面積44.8平方公尺≒561,97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書記官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