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46號

原告 顏鉦諭

陳佩蓁

被告 王川榮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4年度簡字第22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琴媛

法官謝昱

法官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瑜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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