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46號
原告 顏鉦諭
被告 王川榮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4年度簡字第22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琴媛
法官謝昱
法官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瑜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46號
原告 顏鉦諭
被告 王川榮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4年度簡字第22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琴媛
法官謝昱
法官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瑜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