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竹北簡字第52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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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竹北簡字第529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馮文樑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續字第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馮文樑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109年度偵續字第90號)。
二、論罪科刑部分:
(一)論罪:核被告馮文樑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二)科刑:爰審酌被告因與告訴人因便當費用申報問題意見不同,竟以穢語辱罵告訴人,貶損告訴人之名譽、人格,所為實有不當,且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五、本案經檢察官張凱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陳筱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