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竹北原交簡字第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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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竹北原交簡字第13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李婉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男」之記載應更正為「女」。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性別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揆諸上開解釋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戴筑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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