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17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MAHAMMADBISRIMASTOFA比西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李盈潔 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92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