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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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779號原告 方豪
1號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市政府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三、若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請提出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與賠償義務機關協議不成立之證明書。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書記官呂聖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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