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3年度鳳小字第209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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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三年度鳳小字第二О九一號
法定代理人 王南華
訴訟代理人 谷華玲
被 告 許月蓮
右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高英賓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提起上訴時,須於上訴狀表明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
條之二十五所規定之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
書記官蔡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