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3年度斗簡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斗簡字第二三二號
  原   告 丙○○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三月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北斗簡易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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