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斗簡字第一九一號
原 告 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睿智
訴訟代理人 林建樺
被 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陳秀香